案由
聲請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再審,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10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再審,其於再審理由已明確指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民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等,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1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卻認僅涉及原確定裁定理由是否不備之問題,竟仍維持原確定裁定,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並牴觸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為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定有明文。另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無非持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解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據以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為違憲,併就非審查客體之原確定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再事爭執,尚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38號
聲請人
芝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