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專利權遭侵害而提起排除侵害之訴訟,惟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對於解釋適用專利法第58條第4項所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之見解,限制在「和申請專利範圍文字『完全』相同」之範圍內,而限縮專利權之保護範圍,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規定保障之財產權,乃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查聲請人訴請排除專利權侵害等事件,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111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嗣復經智財法院112年度民專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以該案產品並未落入該案專利請求項之專利權文義或均等範圍,不構成專利權侵害等理由,認聲請人之上訴及擴張之訴均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又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難認聲請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應以第二審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就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予以爭議,尚難謂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裁定就相關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並因而侵害聲請人基本權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58號
聲請人
施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