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之聲明異議抗告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94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28號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二)規定,就有期徒刑之併合處罰,未設有具體有效之公平量刑規範,又未設具體公平之併合分組規範,導致相同犯罪情節,因法院見解差異,而有量刑懸殊之不合理現象;且數罪併罰制度,就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為差別待遇,使該制度實質上僅作用於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未滿40年者,已違反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及人身自由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28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惟該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該確定終局裁定,就系爭規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餘聲請部分,核其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一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3年度憲民字第829號
聲請人
莊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