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88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及憲法第16條享有公平審判之權利,違背憲法要求之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73號
聲請人
蘇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