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942號裁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及第173條等規定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942號裁定拒絕解釋憲法職務,侵害聲請人合法釋憲權利,已牴觸憲法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942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55號
聲請人
彭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