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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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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495號

114年審裁字第495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49號聲請人 黃暖春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49號
聲請人
黃暖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

2(一)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46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

3(二)另聲請人曾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先後經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27、671、897號及114年審裁字第123、316號等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分別以逾越聲請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等為由,予以不受理。惟系爭裁定未考量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法規範有違憲疑義,顯有所不當。

4二、關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部分

5(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6(二)查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作成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又聲請人曾持該判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於 112年4月27日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顯見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至遲於112年4月27日前已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迄114年4月14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

7三、關於系爭裁定部分

8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不服,此部分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

9四、是本件聲請,均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10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11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349號

聲請人

黃暖春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憲法訴訟法第3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49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77 字 · 1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