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審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454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及第277條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惟綜觀聲請書內容,均與聲請審查之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無涉,未見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規定之違憲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核屬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446號
聲請人
王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