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第445號、第595號、第699號、114年審裁字第262號及第52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因司法院之單位及人員滅證違憲,乃就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96號、第243號、第445號、第595號、第699號、114年審裁字第262號及第525號裁定,提出憲法訴訟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人之主張,其核係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53號
聲請人
饒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