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95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95號裁定,有悖於最高行政法院受理再審即賡續審級救濟之事實,爰聲請再審為憲法審查審判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495號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588號
聲請人
黃暖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