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81號裁定,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783號
聲請人
彭鈺龍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件不受理。
一、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581號裁定,爰依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114年度憲民字第783號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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