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20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綜觀聲請人之主張,核屬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720號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05號
聲請人
吳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