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給付土地持分差額價金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更正及補充」書狀,並表明:「為遵從114年審裁字第213號及114年審裁字第527號之裁定,更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45號民事判決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應係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4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重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66號民事裁定(即最終裁判),以其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並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完成送達,聲請人遲至114年8月5日始提出本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890號
聲請人
葉黃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