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0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49條之3、第102條及第176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應受違憲宣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128號
聲請人
王千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