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87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聲請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聲請續行審理及依法命聲請人補正資料,核屬不服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879號裁定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是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大法官 蔡宗珍 朱富美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965號
聲請人
林睿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