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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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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審裁字第1406號

114年審裁字第1406號

裁定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191號聲請人 呂宥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191號
聲請人
呂宥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論處罪刑;聲請人不服,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07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聲請人無刑法第59條情輕法重而酌減其刑之情事,且原判決已全盤考量本件原因案件之情節,並給予適當之減讓,所量處之刑暨所定應執行刑,均尚屬妥適;又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依法自無從給予緩刑之宣告等為由,認聲請人之上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末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791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而確定,聲請人遂提起本件聲請。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件原因案件受到員警違法之搜索、扣押及不正訊問,檢察官亦於起訴書為不實之記載,且承審法院未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意旨,就聲請人之犯行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論處;承審法院對於販賣毒品罪中營利意圖之認定,亦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2二、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3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單憑己見,就法院關於認事用法當否之事項予以爭議,即逕謂系爭判決牴觸憲法,尚難認對於系爭判決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五、又依憲法訴訟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為律師,若非律師,則應為具有同條第3項各款所規定情形之一,且經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可者。本件聲請人委任訴外人呂上緯為其訴訟代理人,惟訴外人呂上緯並非律師,亦非具有憲法訴訟法第8條第3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是聲請人委任訴外人呂上緯為其訴訟代理人,與該條規定有所未合,附此敘明。

6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7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191號

聲請人

呂宥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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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8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6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4年審裁字第140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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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406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