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3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主文
一、本件不受理。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239號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本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大法官 蔡彩貞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30號
聲請人
彭鈺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