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112年度台抗大字第630號抗 告 人 吳孟勳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 律師 對於本院民事第五庭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112年度台抗字第630號提案裁定,本大法庭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部分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規定,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
理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抗告人即原告甲以相對人即被告A報社之記者A1、B報社之記者B1、C報社之記者C1,未盡合理查證義務,即在其各自報社之新聞網網站,撰寫對甲不利之報導,已嚴重損害甲之名譽為由,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請求A與A1、B與B1、C與C1,應分別連帶給付甲各新臺幣100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敗訴之判決,甲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嗣甲於第二審法院審理期間,於民國112年2月間撤回其對C與C1部分之起訴,並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向第二審法院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三分之二。 二、本案法律爭議 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就部分債務人撤回起訴時,得否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該撤回部分之第二審裁判費?
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83條為有關當事人於訴訟中為訴或上訴之撤回時,應為如何退還其原所繳納裁判費之規定,立法意旨載明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之勞費。為貫徹該條規範目的,於原告在上訴審撤回起訴之情形,上訴人不論係原告或被告,均應肯認其得於原告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此為112年12月1日增訂施行之該條第3項所明定。本件原告雖係於該條文施行前撤回起訴,但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2條「除本施行法別有規定外,修正民事訴訟法於其施行前發生之事項亦適用」之規定,仍應適用新法,合先敘明。 ㈡民事訴訟法第83條僅就原告撤回其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而為規定,未區別係撤回全部或部分訴訟;而本院95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雖曾就「原告(債權人)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經法院判決該多數債務人敗訴並提起上訴後,僅其中一債務人撤回其上訴時,上訴人得否援用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法院退還該撤回上訴部分之裁判費」之法律問題,作成「必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或上訴人撤回上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之決議,嗣後諸多法院裁判,即依循此見解,認於普通共同訴訟,當事人如聲請退還裁判費,須達到使該訴訟繫屬全部消滅而告終結之程度,始符合該規定。但當事人提起複數訴訟,僅部分撤回,而仍有部分訴訟繫屬未能全部終結時,無論該撤回部分與未撤回部分,是否為各自獨立而屬可分,且彼此勝敗互無關連、利害互不相及,均受該未撤回部分之影響,而不准其退費之聲請,將所有基於訴訟經濟、無相牽連關係考量而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之普通共同訴訟,亦含括在不予退還裁判費之列,實係增加該條法文所無之限制,已影響當事人之權益。 ㈢債權人本於同種類原因事實所生之請求權,以二人以上之多數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就非屬連帶或不可分之可分債務,合併提起普通共同訴訟,係單純訴之合併,其數權利與義務各自獨立,多數當事人原得個別起訴或被訴,法院亦按其個別之訴訟標的核定其金額、價額,並據以計算徵收裁判費,則在上訴審,倘原告撤回部分被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之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該撤回之被告脫離訴訟繫屬,與單一訴訟繫屬消滅之情形,並無不同,自應退還該部分之上訴審裁判費;否則,原告原可獨立起訴,基於訴訟經濟而就數被告共同起訴,卻於撤回息訟之際,受與個別起訴而於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時所得受之退費優惠,為不同處置,有違平等原則及普通共同訴訟規定之體系上之一貫性。況債權人為該獨立部分之撤回,除減輕訟累,亦減省法院審理該訴訟之勞費,准予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3項規定退還該上訴審之裁判費,應符合該條規範意旨。 ㈣末查,原告因合併起訴或上訴所享有徵收裁判費之級距優惠,於計算其聲請退還撤回部分之該審級裁判費時,應以原繳納裁判費總額,減去其仍繫屬部分應徵之裁判費之差額,按該差額三分之二比例退還,確保法院就尚繫屬部分仍徵收足額之裁判費,附此敘明。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