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抗字第856號再 抗告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法定代理人 陳奕廷 訴訟代理人 楊士擎 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承圭間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93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以其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94年度全字第79號假扣押裁定出具保證書,擔保第三人李朱月櫻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嗣本案訴訟業已終結為由,聲請臺北地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臺北地院司法事務官以裁定予以駁回,再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臺北地院裁定駁回其異議,再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原法院以:按民事訴訟法第104第1項第3款所定訴訟終結,於供訴訟費用擔保以外之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係指受擔保利益人因該供擔保之原因所受損害已得確定,且其對供擔保之提存物行使權利並無障礙而言。債權人於提供擔保對債務人財產實施假扣押後,縱已撤銷假扣押裁定或該假扣押所由之本案請求全部敗訴確定,必其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債務人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已往後確定不再發生,損害可得確定,並得據以行使權利請求賠償時,債權人始得依上開規定,以訴訟終結為由,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再抗告人自承李朱月櫻尚未撤回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則相對人因假扣押所受損害即尚未確定,自不能強命其行使權利。再抗告人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於法未合。爰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再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再抗告。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本案訴訟終結後,受擔保利益人可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再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其因假扣押所受損害非不得確定,故所謂訴訟終結,應指本案訴訟已經確定或和解等情形。原裁定以李朱月櫻未撤回系爭假扣押執行為由,謂伊不得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惟查: ㈠關於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在為假扣押供擔保,並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裁定債權人之聲請實施假扣押執行之情形,如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提起本案訴訟且已敗訴確定,而假扣押執行程序尚未撤銷,債權人是否須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始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經本庭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業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第2項規定,以徵詢書徵詢其他各民事庭之意見。徵詢程序完成,受徵詢之各庭均回復同意本庭所採法律見解,即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第1項第3款所謂「訴訟終結」,在為假扣押供擔保,並已實施假扣押執行之情形,如債權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提起本案訴訟且已敗訴確定,而假扣押執行程序尚未撤銷,債權人仍須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始得謂與該條款所定之「訴訟終結」相當,有本院113年度台抗徵字第856號徵詢書及各民事庭回復書可稽。本件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既經徵詢程序統一,自應依該見解逕為終局裁判。 ㈡次按假扣押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下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為擔保者,依法律扶助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雖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保證書,惟核其立法理由,係為簡化分會聲請返還保證書之作業流程,非謂分會可取得大於假扣押債權人之權利,而得不待假扣押執行程序撤銷,即催告假扣押債務人行使權利。且如有採取差別待遇特別方式,須有正當性,所採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須有關聯性,則僅為簡化作業流程之目的,亦難以執為假扣押債權人提供之擔保為分會出具之保證書時,假扣押債務人即須受到前揭較不利益待遇之正當理由。況分會並非經濟上或法知識經驗之弱者,自無例外使其於假扣押執行程序撤銷之前,即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第1項第3款規定催告或聲請法院通知假扣押債務人行使權利,俾符合憲法第7條揭示之平等原則。至於假扣押債務人是否自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執行程序,要屬權利行使與否之自己決定權,受憲法消極言論自由保障,亦不能逕認有權利濫用情事。臺北地院認再抗告人於系爭假扣押執行程序撤回之前,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法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於法並無不合。原法院維持臺北地院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要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可言。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