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無權占用乙、丙共有之土地建築房屋,建妥後乙本於所有權之作用,單獨訴請甲拆除房屋,回復原狀,應否准許。
法律問題
甲無權占用乙、丙共有之土地建築房屋,建妥後乙本於所有權之作用,單獨訴請甲拆除房屋,回復原狀,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固規定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惟同條但書規定「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因此乙、丙既未一同起訴,乙單獨訴請拆除房屋,又未聲明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自屬不應准許。乙說:應予准許,其理由如下: 一、按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前段所謂「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一九五○號解釋,係指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物權的請求權而言,是所謂「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即指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及所有權妨害防止請求權三種而言。至同法條但書所稱「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則僅指上述三種請求權中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已,否則該條前段之規定即無意義。 二、本題乙僅訴請「拆除房屋,回復原狀」,並未進而請求交還土地,自屬行使「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並非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無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但書之適用,從而乙單獨訴請甲拆除房屋回復原狀,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