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利害關係人於繼承開始後,依非訟事件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指定該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如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程序費用應否裁判 ?如何裁判 ?
法律問題
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利害關係人於繼承開始後,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指定該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如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程序費用應否裁判 ?如何裁判 ?
討論意見
(一) 應否裁判有二說: 甲說:按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屬非訟事件,就程序費用毋庸裁判,僅在主文內論知:指定○○○為○○○之遺產管理人即可 (參照法務通訊社出版「民事訴訟文書格式」六十九年六年修訂四版第三六四頁,指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之裁定例庸) 。 乙說: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固屬非訟事件,惟非訟事件並非即毋庸裁判程序費用,此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七十五條第三項、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八十條第二項、第八十七條第二項、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等,均係就程序費用加以規定自明,故應為裁判。 (二) 如何裁判有四說: 甲說: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由遺產負擔程序費用。 乙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規定,由遺產負擔程序費用。 丙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由遺產負擔程序費用。 丁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由聲請人負擔程序費用。
結論
(一) 採乙說。 (二) 擬採丙說。
研究意見
同意座談會研討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