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未成年人甲、乙兩人各駕一車不慎相撞致丙受傷,問:丙能否請求甲、乙及甲乙之法定代理人丁、戊四人連帶負責賠償 ?
法律問題
未成年人甲、乙兩人各駕一車不慎相撞致丙受傷,問:丙能否請求甲、乙及甲乙之法定代理人丁、戊四人連帶負責賠償 ?
討論意見
甲說: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依題示甲、乙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甲與其法定代理人丁負連帶損害賠償,乙與其法定代理人戊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甲、乙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亦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丁、戊兩人並非連帶負責,故丙不得請求甲、乙、丁、戊四人連帶負責賠償。 乙說:依上述說明甲丁連帶,乙戊連帶,乙戊連帶,甲乙又連帶,法定代理人係就未成年人之侵權行為負責,未成年人之加害人甲、乙兩人對被害人丙既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法定代理人丁、戊兩人對被害人丙亦應負連帶責任,因此丙可請求甲、乙、丁、戊四人連帶負責賠償。
結論
多數採乙說。
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