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父母 (法定代理人) 以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子女名義購置之不動產,其效力如何,債權人得否聲請執行。
法律問題
父母 (法定代理人) 以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子女名義購置之不動產,其效力如何,債權人得否聲請執行。
討論意見
甲說: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不動產,其法律性質不外贈與或信託行為二種,然贈與契約之成立,以當事人以自己之財產為給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經他方允受為要件,而信託行為,係指信託人將財產所有權移轉與受託人,使其成為權利人,以達到當事人間一定目的之法律行為,二者均須未成年人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一○六條規定,除專履行債務者外,禁止雙方代理 (包括意定代理及法定代理,最高法院六十五年台上字第八四○號判例參照) ,其贈與及信託行為均屬無效,惟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債權人須起訴塗銷登記,回復父母名義後,始得執行。 (此與夫妻法定財產之情形有別) 乙說:民法第一○六條但書規定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法定代理人如係無償贈與者,可視為專履行贈與債務而為有效,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亦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而為子女之特有財產,債權人自不得執行。
結論
父母以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子女名義購置之不動產其價金由父母支付者,就子女而言為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子女之特有財產,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父母之債權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
研究意見
父母(法定代理人)以未滿七歲之未成年子女之名義購買之不動產,其立約當事人為未成年之子女與第三人,父母僅居於法定代理人地位,不發生雙方代理之問題,其不動產買賣契約應屬有效。該財產既為子女之名義為其特有財產,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父母之債權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研討結論,尚無不合。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76、106、1087、1088 條 (7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