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以下各公司之營業是否合法: (1) 一貫性作業之公司經營與事業直接有關之業務。 (2) 觀光飯店兼營餐飲、販賣手工藝品珠寶特產品。 (3) 餐廳業公司經營咖啡、酒類飲料。 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借貸與其股東或其他個人」,以下之情形是否合法: (1) 公司資金貸與其衛星工廠。 (2) 公司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或公司。 (3) 公司准許其員工借支薪津。 (4) 公司股東將公司資金按其出資額 (股份) 比例抽回自用或自行保管。
法律問題
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以下各公司之營業是否合法: (1) 一貫性作業之公司經營與事業直接有關之業務。 (2) 觀光飯店兼營餐飲、販賣手工藝品珠寶特產品。 (3) 餐廳業公司經營咖啡、酒類飲料。 又同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借貸與其股東或其他個人」,以下之情形是否合法: (1) 公司資金貸與其衛星工廠。 (2) 公司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或公司。 (3) 公司准許其員工借支薪津。 (4) 公司股東將公司資金按其出資額 (股份) 比例抽回自用或自行保管。 研討意見: (一) 甲說: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故一貫性作業之公司經營與事業直接有關之業務;觀光飯店兼營餐飲、販賣手工藝品珠寶特產品;餐廳業公司經營咖啡、酒類飲料,均非其登記範圍內之業務,其營業不合法。 乙說: (1) 經濟部五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商字第一二一九七號令認為「一貫性作業之公司,基於事實之需要,得准經營與事業直接有關之業務」,其實此項業務亦宜於章程內具體訂明,辦理登記,以杜爭議。 (2) 觀光飯店為供應觀光旅客之需要附設販賣部,兼營具有紀念性之手工藝品、珠寶特產品,以及為服務觀光旅客而設餐廳、音樂茶室、理髮部、染部等,可認為與觀光事業直接有關之業務,惟仍應依變更章程程序具體訂明各該項業務辦理登記,如係須經特許者,例如音樂茶室、理髮部等,並須俟呈准特許後方得營業(參照經濟部五八、八、九商三○九五一號令) 。(3) 公司行號登記為餐廳業,其營業範圍,應以餐食為主。倘不賣餐食,而經營咖啡、酒類飲料,即與其登記業務不符。且一般茶室咖啡館、酒店、酒館等行業,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新設,自更不宜准許餐廳業變相經營咖啡、酒館、酒店等。 (參照經濟部六八、九、六商二八九三三號函) (二) 甲說: (1) 公司因業務需要,將資金借貸與其有業務往來之營利事業組織之衛星工廠,既非其股東或其他個人,自不可受限制。 (經濟部五七、一、一○商○○九五六號令) (2) 公司因業務需要,將資金借與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或公司,亦不受限制。 (經濟部五九、六、五商二六二五四號令) (3) 公司准許員工借支薪津,僅屬預支薪津,非屬一般貸款性質,不受限制。 (參照經濟部六八、一一、一七商三九五一四號函) (4) 公司之資金由股東抽回自用,或發還股東保管,如實質上為借貸,即應予禁止。 (經濟部七一、六、二二經7○.商二一八五一號函,法務部七一、六、二八法7○.檢七六七九號函) 乙說: (1) 公司資金貸與其衛星工廠,如衛星工廠為獨資商號,則為個人,應不合法,如不是獨資,則不受限制。(2) 公司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或公司,不受限制。(3) 員工借支薪津為貸款性質,故受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4) 公司之資金由股東抽回自用,或發還股東保管,非借貸性質,不受限制。
研討結論
(一) 採乙說。 (二) 採甲說。
研究意見
(一) 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公司經營之業務是否在其登記範圍內,以章程所載「所營事業」及經登記之事項為準,惟在行政管理上為基於事實需要之考慮,有時有擴大或縮小之解釋,故第一部份同意研討結論採乙說。 (二) 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公司之資金,不得借貸與其股東或其他個人」,其所謂「個人」,應僅指「自然人」而言,即令為非法人團體如合夥,亦不包括在內。蓋立法意旨,在使公司之資金能於正常經營範圍內運用,防止公司資金之變相減少,故公司資金,按其章程所載之目的事業範圍,就其營業有關事項,應可自由運用,無加限制之必要,以免公司積有過多之資金。故第二部份同意研討結論採甲說。
參考法條
公司法 第 15 條 (79.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