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嗣該債權人未提起本案訴訟亦未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僅撤銷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即催告債務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問該債權人於二十日期間屆滿後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向法院請求返還擔保金 ?
法律問題
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嗣該債權人未提起本案訴訟亦未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僅撤銷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即催告債務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問該債權人於二十日期間屆滿後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向法院請求返還擔保金 ?
討論意見
肯定說: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訴訟終結應包括執行事件終結,即債權人僅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並催告債務人於二十日內行使權利,即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法院應准許其請求返還擔保金。且發還擔保後,假扣押裁定未經撤銷,債權人嗣後雖仍得依該裁定再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惟需再提供擔保金,於債務人並無損害。 否定說: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訴訟終結,係包括各種訴訟程序之終結,但不包括執行事件終結。本件債權人僅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非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訴訟終結,法院應不准許返還擔保金。如僅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嗣債權人復執原提存擔保金收據依假扣押裁定再聲請查封債務人之財產,執行處不察,相對人不知情又無從抗辯,可能發生未提供擔保即查封債務人財產之情形。
結論
多數贊成肯定說。
研究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其立法意旨不外在求發還擔保物程序之簡捷,俾法院早日結案,條文所謂「訴訟終結」宜從廣義解釋,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債權人如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及聲請撤銷假扣押之裁定,並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即可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準用該條款之規定,裁定准許債權人領回擔保物。本題債權人僅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未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亦未提起本案訴訟,仍不能認為訴訟終結,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研討意見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理由皆有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