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本票執票人於本票遺失後聲請法院准許公示催告,至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經法院除權判決後,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之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應否准許 ?
法律問題
本票執票人於本票遺失後聲請法院准許公示催告,至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經法院除權判決後,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之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應否准許 ?
討論意見
甲說:本票遺失經法院除權判決後,該本票已由法院宣告無效,除權判決之聲請人現未執有該本票而非執票人,自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乙說:有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則除權判決聲請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即係對證券負義務之發票人主張證券上之權利,其聲請應予准許。
結論
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依該條所定必須以本票執票人為限,始可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除權判決之聲請人現未執有本票而非執票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制執行,擬採甲說為當。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