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靠行之公司因債權人查封靠行公司之債務人遊覽車,而對之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
法律問題
某甲之遊覽車靠行於乙交通公司 (按個人不得經營遊覽車業) 甲之債權人丙查封該遊覽車,乙公司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有無理由。
討論意見
甲說:有理由,甲乙間之靠行契約,其性質為信託契約 (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六九三號判決參照) 即將超過其經濟目的之權利移轉給乙,就內關係言,乙雖不得對甲主張有所有權,就外部關係言,信託關係未終止前乙仍得對第三人主張其對該遊覽車有所權。 乙說:無理由,該車為伊出資所購,其靠行於乙交通公司乃受制於法令規定,該車仍不能不認為係甲之財產,甲乙之靠行契約應認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遊覽車所有權人仍為甲,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無理由。
結論
多數贊成甲說。請核示。
座談機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意見採甲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