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准許撤銷假處分之裁定尚未確定,是否可聲請執行法院撤銷執行處分?
法律問題
債務人聲請撤銷假處分之准許裁定尚未確定,即持該撤銷假處分之民事裁定正本,聲請執行法院撤銷執行處分,應否准許?
討論意見
甲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前段規定裁定經宣示或送達後發生羈束力;又同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前段及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亦分別規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故本件撤銷假處分之裁定雖尚未確定,依上開法條規定,執行法院不待其確定,應予撤銷執行處分。 乙說:按撤銷假處分之裁定,依其性質為法院所為形成之裁定,須待該裁定確定後始發生形成之效力,此與准許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兼具有執行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抗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執行法院應不待其確定予以執行之情形迥然不同。否則執行處分一經撤銷,將來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即無從再回復原執行處分。
結論
採乙說。
座談機關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研究意見
同意研討結論採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