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實施假扣押之假扣押裁定書內載之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非實際上之法定代理人,法院能否實施假扣押:
法律問題
債權人據以實施假扣押之假扣押裁定書,其債務人欄載為「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於執行人員實施假扣押時,某丙當場提出證明文件證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確為某丙並非某乙。 一、問法院能否實施假扣押?
討論意見
甲說:假扣押裁定書應於假扣押執行同時或執行後送達之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參照) 該裁定書既書明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該裁定書勢不能送達。雖有主張債權人於執行後得聲請法院更正法定代理人為丙後再為送達者,但法院之裁定既依債權人之聲請而書明法定代理人為某乙,並無誤寫之情形。其聲請更正不應予准許,仍無法送達,故不得予以執行假扣押。 乙說:假扣押之相對人為甲公司,其執行之標的物亦為甲公司所有,自得對之執行,況如不予執行則甲公司既已知悉將被假扣押其有脫產之虞,為保護債權人,自得實施假扣押。
結論
多數贊成乙說。
法律問題
二、又如執行名義為判決 (包括假扣押及確定判決) 而有上述誤載情形,其結論是否有所不同?
討論意見
甲說:執行名義之判決書既書明某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則該案件之期日通知書,有關訴訟文件、判決書等顯示未經合法送達,該判決對甲公司自不生效力,則不得對甲公司為強制執行。 乙說:債權人既對甲公司取得執行名義,自得對之強制執行。
結論
多數贊成乙說。
座談機關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研究意見
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本題假扣押裁定或確定判決其債務人既同為甲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法院自得據以對該公司執行。雖執行名義誤載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丙為乙,有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之違法,然違法判決並非當然無效,給付判決一經確定,無論其判斷是否違法,執行法院均應依債權人之聲請開始強制執行,債務人不得以判決違法為理由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廿二年抗字第二六九二號判例參照) ,是除債務人對假扣押裁定提起抗告或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廢棄原裁判外,研討結論均採乙說核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