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勞工某甲經公司核准於七十四年九月一日退休,其退休金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廿八條規定辦理,其中工作年資,有一部分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其退休金給與標準,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而該條第二項所稱退休金基數 (按基數最高四十五個) 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所謂一個月,解釋上究指幾日?
法律問題
勞工某甲經公司核准於七十四年九月一日退休,其退休金之計算,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廿八條規定辦理,其中工作年資,有一部分在勞動基準法施行後,其退休金給與標準,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而該條第二項所稱退休金基數 (按基數最高四十五個) 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所謂一個月,解釋上究指幾日?
討論意見
甲說:認為應一律以卅日為一個月。 勞動基準法既未明確規定,為避免有大月、小月差別,依民法第一百廿三條第二項規定:「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卅日。」再參酌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卅日之平均工資為一個退休金基數,故一律以卅日為一個月較為便捷。乙說:認為是指退休時當月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依條文解釋,某甲於七十四年九月一日核准退休,則指八月的一個月 (卅一日) ,故為卅一日較適當。 丙說:認為應以退休前六個月的平均日數為準。 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本題應以七十四年三月一日至八月卅一日總日數除以六,為一個月之日數,故某甲退休時之一個月是三○‧六七日。
結論
採甲說。
研究意見
某甲於七十四年九月一日退休,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計算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以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準。所謂「平均工資」,依同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應指核准退休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收所得之金額。又法條僅稱「一個月」,而不稱「當月」,應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以三十日為「一個月」。 是某甲「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應以九月一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該期間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再乘以卅日,即為一個月之平均工資。研討結論採甲說,並無不合。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5 條 (73.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