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院任選之遺產管理人請求法院酌定報酬,如何處理 ?
法律問題
法院任選之遺產管理人請求法院酌定報酬,如何處理 ?
討論意見
甲說:法院應以裁定酌定之。 理由: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可準用於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題示情形,自應由法院代替親屬會議酌定報酬,且法院既先以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亦應以裁定酌定此項報酬,始為一貫,同時該遺產管理人亦可有抗告之機會。乙說:法院僅將酌定之結果通知指定之遺產管理人即可。 理由:題示之報酬雖應由法院酌定,但法律上並無應以裁定為之之明文,且被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如對法院所定報酬數額不同意,可辭去職務,亦毋須給予抗告之機會。
結論
多數採甲說。 台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採甲說。
研究意見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準用於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故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又法院就選任之遺產管理人聲請報酬所為之酌定,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之處分,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法院應以裁定為之。研討結論採甲說,核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