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乙夫妻收養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丙後,旋以丙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丁戊夫妻訂立收養契約,法院應否認可?
法律問題
甲乙夫妻收養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丙,並經法院認可後,旋即以丙 (尚未滿七歲) 法定代理人身分,與丁戊夫妻訂立收養契約,問該收養契約,法院應否予以認可?
討論意見
甲說:按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丙與丁戊訂立收養契約時,甲乙為丙之法定代理人 (見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自應由甲乙為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代受意思表示,苟無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第一、二款情形,法院依法應予認可。 乙說:本題甲乙以丙之法定代理人身分與丁戊訂立收養契約,表面上似僅有一收養契約而已,實際上應包含二個契約,一為甲乙與丙之終止收養契約,一為丙與丁戊間之收養契約,否則即違反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養子女之規定 (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本件甲乙與丙之終止收養契約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以丙之本生父母代為之。甲乙與丙之收養矣係終止後,丙之法定代理人即為其本父母而非甲乙,丁戊苟欲收養丙即應由丙之本生父母為法定代理人代丙為之。本題甲乙代丙與丁戊訂立收養契約,於法不合,法院應不予認可。
審查意見
(一) 乙說倒數第三行「收養矣係」之「矣」,應改為「關」字。 (二) 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
研究意見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採乙說,尚無不合。
提案機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