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再審程序審理中,原確定判決之原告,得否撤回本案之起訴?
法律問題
再審之訴,如法院認已備合法要件,並有再審理由時,於再審程序中,原確定判決之原告,可否撤回本案之起訴?
討論意見
甲說:起訴之撤回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於判決確定前為之,再審之訴於有法定再審理由時,固得回復原訴訟程序,但是否有再審理由仍有待法院確定判決之認定。即再審理由之有無,須終局判決確定時,始得同時確定,原確定判決之效力亦須於認有再審理由之終局判決確定後始得確定,是原有之訴於再審程序中,並無撤回之機會,自屬不得撤回。 乙說: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法院應就再開之程序在再審原告聲明不服之範圍內,依關於各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按前訴訟程序終結時之程序繼續進行,其續行訴訟程序之方法及應遵行之程序,與一般訴訟無異。如再審之訴向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提起,其再開本案之程序,應行言詞辯論者,即按前程序言詞辯論終結前之程序,於再開之範圍內,續行辯論,當事人於續行之程序得提起新攻擊、防禦方法,且得為自認、捨棄、認諾等行為 (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參照) ,自亦得撤回本案原有之起訴。
審查意見
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
研究意見
訴之撤回,應於判決確定前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 。再審之訴,就原有之訴而言,固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然其本身究係以除去原確定判決效果為目的之形成之訴。於法院未為判決前,原確定判決之效力尚未除去,當事人自不得撤回原有之訴。本件應以甲說為當。
提案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