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誤取乙之肥料施於丙之土地。乙得否依不當得利向丙請求償金?
法律問題
某甲誤取某乙之肥料施於某丙之土地。問某乙是否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某丙請求償金?
討論意見
甲說:某甲以某乙之肥料施於某丙之土地,丙之受益雖與某乙之受損有關,但某乙之受損係由某甲對某乙之行為,某丙之受益係由於某甲對某丙之行為既非由於同一之原因事實,不得謂有因果關係,蓋以每一法律事實,即應構成一個法律關係,每一法律關係有其特定之主體,其間不容有所混淆 (王伯琦先生著民法債編總論第五十五頁參照) 。 乙說:所謂直接損益變動關係應係指其受利益直接自受損人之財產而非經由第三人之財產,某甲誤取某乙之肥料時,該肥料之所有權仍屬於某乙,某丙因肥料附合成為土地之重要成分而取得肥料所有權 (民法第八一一條參照) 直接自某乙受利益,某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某丙請求償金 (民法第八一六條參照) (王澤鑑先生著民法債篇總論第二冊不當得利第三十八頁參照) 。
審查意見
採乙說。我民法第一七九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之解釋,宜僅須其受益係他人受損害而來,或無受有利益,他人即無損害。即應認為有因果關係,不必限於直接因果關係。
研討結果
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六一號判例係採直接因果關係,採乙說,惟審查意見之說明全部刪除。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
研究意見
按動產因附合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固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惟因而喪失權利受有損害者,應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 (民法第八百十一條及第八百十六條參照) 。題示情形,某丙因某乙肥料附合其土地而取得所有權,某乙因附合喪失對肥料權利而受之損害,依上開規定,自得向因此而受益之某丙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金。研討結論採乙說,核無不當。
提案機關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