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本票執票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始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債務人可否以時效完成為由提起異議之訴?
法律問題
本票執票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始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則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以時效完成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提起異議之訴,是否有理?
討論意見
甲 (否定) 說: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須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始得提起異議之訴。本件時效完成之事由,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前,即已存在,其債務人自不得依上開規定,提起異議之訴。 乙 (肯定) 說:有理由。按時效完成後,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是消滅時效完成之效力,祇發生拒絕給付抗辯權,並非請求權當然消滅。債務人若不行使其抗辯權,法院即不得以消滅時效業已完成為由,認請求權已歸消滅 (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一九五號判例參照)。本件因債務人於准許強制執行裁定後,行使抗辯權,始有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其異議之訴為有理由。況一般而論,債權人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法院均不開庭審理,債務人自無由得知,即不可能於裁定前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
審查意見
司法院院字第一四九八號解釋,執行名義上債權人之請求雖已罹時效而消滅,執行法院仍應依債權人聲請予以執行,惟債務人得提起異議之訴,本件討論意見以乙說為是。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
研究意見
按消滅時效完成,固可謂有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所稱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原因,惟必俟債務人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後始行發生此項事由 (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參照) 。題示情形,本票執票人就票據權利,雖於執行名義成立前罹於時效消滅,惟當時債務人迄未行使抗辯權,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尚未發生,迨債務人以時效完成為由提起異議之訴,行使拒絕給付抗辯權時,已在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執行之後,核與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所稱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者相符,研討結果,採乙說尚無不合。
提案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