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物上請求權訴請承租人返還房屋,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法律問題
甲將伊所有價值新台幣 (下同) 一百萬元之房屋乙棟出租與乙,租期一年,租金每月一萬元,嗣租期屆滿,乙拒返還該屋,甲乃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同法第七百六十七條物上請求權,訴請法院返還該屋,此訴訟究應適用何種訴訟程序? 研討意見:甲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按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係屬不同的訴訟標的,兩者並無主從關係,訴訟上得合併主張 (競合訴之合併) ,本件甲如單獨依物上請求權主張,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則甲合併主張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當然亦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乙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按本件租賃物返還請求權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因定期租賃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任由甲合併主張物上請求權就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則上開定期租賃條款則形同具文,難有適用之機會,故甲雖合併主張物上請求權,仍不失其定期租賃爭訟之本質,仍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其物上請求權於理由中併予審究。
研討結果
贊成各半。
座談機關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 甲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定物上請求權訴請乙返還房屋,如該房屋之價額已逾銀元十萬元,此訴訟並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不因甲在該訴訟中合併主張依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房屋,而使原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訴訟變成可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研討意見以甲說為是。
研究意見
一 甲本於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所定物上請求權訴請乙返還房屋,如該房屋價額已逾銀元十萬元,此訴訟並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縱甲合併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惟其法律關係不同,為訴之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之規定,除經當事人合意外,應依通常訴訟程序為之。 二 本件研討意見,採取甲說核無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