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制作送達於當事人之筆錄正本 (言詞辯論筆錄代判決) ,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當事人聲請更正時,究應由法院以裁定為之,抑或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
法律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制作送達於當事人之筆錄正本 (言詞辯論筆錄代判決) ,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當事人聲請更正時,究應由法院以裁定為之,抑或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
討論意見
甲說:應由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法院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裁判書」法文意旨。及其內容可認為係法官之意思表示,此項筆錄性質上係法院之判決,如有題示情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以裁定更正之。 乙說:應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條文之用語,係「……言詞辯論筆錄……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既明白表示係筆錄,而依司法院印頒之民事調解暨簡易訴訟程序修正條文及關係文書彙編 (七十九年九月發行) 所頒布之格式亦表明係宣示判決筆錄,則若正本有題示情形,類推適用「和解筆錄」錯誤之方式,由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 (院字第二五一五號、四十四台抗一號) 。
審查意見
參酌司法院院字第二五一五號解:「和解筆錄為法院書記官所制作,其錯誤之更正,應以法院書記官之處分為之」之意旨,本題之言詞辯論筆錄,係書記官所制作,故其錯誤之更正,應以書記官之處分為之。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研究意見
同意研究結果採審查意見。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 (8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