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廳民一字第 13700 號

會議日期 82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甲無自耕能力,向乙承買私有農地,因受土地法第三十條之限制,乃在契約上載明「將來農地變為非農地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上已交付價金並移轉占有),惟未表明其不能之情形可以除去,客觀上亦無法認定有解禁之情形,可否予以公證或認證?

法律問題

甲無自耕能力,向乙承買私有農地,因受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承受後能自耕者為限」之限制,乃在契約上載明「將來農地變為非農地後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際上已交付價金並移轉占有) ,惟未表明其不能之情形可以除去,客觀上亦無法認定有解禁之情形,雙方為使此項農地買賣契約有所保障,請求公證人予以公證或認證,公證人可否辦理?

討論意見

甲說:可以公證或認證。

私有農地之所有權移轉,土地法第三十條雖限於承買人以承受後能自耕者為限,惟依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二六五五號、七十年台上字第四五三七號判決略以:「約定出賣私有農地與無自耕能力人之買賣契約,除有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情形外,依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其契約應屬無效」之意旨以觀,只要契約當事人表明,將來法令解禁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問有無解禁之可能,即符合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其契約為有效,公證人應予公證或認證。

乙說:不可公認或認證。

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必須其不能之情形可以除去為假定條件,並當事人訂約時預期其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始足當之。私有農地買賣之解禁與否,與政府之土地政策有關,如某農業區已著手規劃擬變更為住宅區、或工業區或作為非農業使用,而地目尚未變更,自可援用前述規定訂立契約,易言之並非所有農地均可出售與無自耕能力人,否則土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將形同具文,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亦成毫無意義,是以契約當事人如僅訂明將來法令解禁後辦理移轉登記,客觀之事實亦難認有解禁之可能,縱然雙方訂約時預期其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亦不得援用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使其合法化。為防財團炒作農地、破壞政府之土地政策,類此案件,公證人應依公證法第十七條規定拒絕公證或認證。

審查意見

擬採甲說。因公證事件係非訟事件,公證人祗能就公證契約形式上是否違法、無效審查,如無具體明顯之證據,足認有公證法第十七條不得公證事項存在,即應予公證。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研究意見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採甲說,尚無不合。

提案機關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座談

帶「(82)廳民一字第 1370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