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如依卷內資料已足以證明發票人之簽章係屬偽造時,法院是否亦應依執票人之聲請,而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法律問題
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如依卷內資料已足以證明發票人之簽章係屬偽造時,法院是否亦應依執票人之聲請,而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討論意見
甲說:非訟事件並不審查實體,依最高法院五十年六月六日民刑庭總會決議:本票發票人對於簽章之真正,縱有爭執,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屬偽造,仍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 乙說:非訟事件法第十六條規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故於非訟事件程序法院仍應審查實體,況法院並無違背真實而為裁判之義務,依卷內資料既足以證明本票係屬偽造,倘法院仍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殊與正義有違。
審查意見
法院於非訟事件不得為實體上之審查,故發票人縱有實體上之爭執,仍應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更無論依職權為之,故應裁定准許。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五十年六月六日、五十年度第三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 (三)民三庭提案: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如本票發票人對於簽章之真正有爭執時,法院是否亦應依執票人之聲請而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決議
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故本票發票人縱對於簽章之真正有所爭執,法院仍應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相關法條
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參考法條
票據法 第 123 條 (76.06.29) 非訟事件法 第 16 條 (7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