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七十八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後,就修正前訴請給付票款敗訴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準用通常訴訟程序或簡易訴訟程序?
法律問題
甲於七十八年一月間對乙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台幣 (下同) 十萬元,同年七月,經地方法院判決全部敗訴確定。嗣甲於八十一年六月間,就前開案件提起再審之訴,問地方法院於審理此再審之訴時,應準用通常訴訟程序抑簡易訴訟程序處理
討論意見
甲說: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十萬元,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雖應準用通常訴訟程序,惟民事訴訟法於七十八年八月修正後,已將之改為應行簡易訴訟程序,不因是否再審之訴而受影鄉,故本件應準用簡易訴訟程序處理。 乙說:再審之訴實質上係屬前訴訟程序之再開及續行。本件再審之訴之前訴訟程序既係行通常訴訟程序,再審程序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同一訴訟程序,即準用通常訴訟程序處理,不因民事訴訟法之修正而更彩應準用之訴訟程序。
審查意見
擬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一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五十六號提案
研究意見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採乙說,尚無不合。
提案機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