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聲請確定其費用額,如已逾同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所定二十日期間,法院應否准許其聲請?
法律問題
某甲於第一審起訴請求某乙將坐落某地之土地一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某甲,第一審為某甲勝訴之判決,並命某乙負擔訴訟費用。某乙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於二審終局判決前,將上訴撤回,案經確定而有執行力。某甲乃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聲請第一審法院確定其費用額,其聲請日期,已逾同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日期間,第一審法院應否准許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
討論意見
甲說: (否定說) 。 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第二項「前項聲請,應於訴訟終結後二十日內為之。」題示情形,既係於第二審未經裁判而終結,某甲之聲請自應受上述二十日不變期間之限制,既已逾期,即不應准許。 乙說: (肯定說) 。 按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之規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訴訟費用之裁判本應於法院為終局判決時依職權為之 (同法第八十七條) ,茲訴訟既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無從依職權為之。為期早日確定由何造負擔,故規定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並定於訴訟終結後二十日內為之之期間,此與同法第九十一條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性質不同,因後者已有訴訟費用之裁判,惟未確定其數額而已。某甲既已獲得勝訴,並命某乙負擔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而有執行力,其依同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聲請確定費用額,自不受同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二十日期間之限制,應予准許。
審查意見
採甲說。
研討結果
改採乙說。
座談機關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二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六十四號提案
研究意見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之規定,係訴訟費用之裁判,與同法第九十一條所定之確定訴訟費用額不同。題示情形,某甲係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聲請確定訴費用額,自不受同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所定期間之限制,則原研討結果採乙說,尚無不合 (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台抗字第四二六號裁定參照) 。惟某甲僅得請求確定第一審之訴訟費用額,不及於二審部分,併此敘明。
提案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