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之不動產,於執行法院公告願買受者得於六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後,如有多數人同在六個月內為應買之表示,何者優先承買?又如同時有多數人為應買之表示,何者優
法律問題
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之不動產,於執行法院公告願買受者得於六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後,如有多數人同在六個月內為應買之表示,何者優先承買?又如同時有多數人為應買之表示,何者優先承買?
討論意見
第一小題: 甲說:以應買時間之先後決定之,易言之,即先為應買者優先。 乙說:於六個月公告期滿時,參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應買人到院,以願增加金額最高者優先,如應買人均不願增加價額,以抽籤決定優先之人。 第二小題: 甲說:參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應買人到院,以願增加金額最高者,准其買受,如應買人均不願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承買人。 乙說: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公告而為應買表示者,與投標迥異,故如多數人同時為應買表示時,僅參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後段以抽籤決定承買人。
研討結論
一 採甲說。 二 採甲說。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95、90 條 (8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