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時,法院應否命繳納裁判費?
法律問題
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時,法院應否命繳納裁判費? 研討意見:甲說:是項主張,本得依一般規定另行起訴或提起反訴,惟為被告之便利計,許其於上訴訴訟程序言詞辯終結前,而為請求,則其本質仍屬訴之一種,故應命繳裁判費。 乙說:本項之規定,係為保護受不當假執行被告之利益。兼顧訴訟經濟而設,乃附屬於本訴訟程序之簡便程序。為鼓勵被告善加利用此一程序,避免增加訟累,似以不命繳納裁判費為宜。
結論
採乙說。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8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