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密封遺囑非遺囑人自寫,係由繕寫人代寫,該繕寫人有無任何限制?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所列之人、未成年人、見證人、公證人得否充之?
法律問題
密封遺囑非遺囑人自寫,係由繕寫人代寫,該繕寫人有無任何限制?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所列之人、未成年人、見證人、公證人得否充之?
討論意見
甲說: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就遺囑筆記之人,並未加以限制,則上述之人均得充之。 乙說:為免密封遺囑將來開視後對內容產生疑義起見,最好由上述以外之人擔任繕寫人。
研討結論
採乙說。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1192、1198 條 (8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