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甲就其使用之汽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丙則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某日甲駕駛汽車不慎撞及丙致丙受傷住院醫療,其醫療費用除自負額外,均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向醫事服務機構給付,丙依侵權行為法則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乙保險公司就強制責任保險金額範圍內之醫療費用為給付,試問: (一) 乙保險公司可否以丙之醫療費用除自負額外均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支出,中央健康保險局支出之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已由該局當然代位取得請求權,故除自負額外,丙不得再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二) 甲辯稱丙之醫療費用除自負額外均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支出,丙並無實際上損害,不得請求賠償,且丙就此醫療費用支出,甲 (依侵權行為法則負賠償責任) 、乙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負給付責任) 、中央健康保險局 (依社會保險關係負給付責任)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丙既已受中央健康保險局之給付,其債權已經消滅。甲之抗辯是否有理?
法律問題
甲就其使用之汽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丙則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某日甲駕駛汽車不慎撞及丙致丙受傷住院醫療,其醫療費用除自負額外,均由中央健康保險局向醫事服務機構給付,丙依侵權行為法則向甲請求損害賠償,並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請求乙保險公司就強制責任保險金額範圍內之醫療費用為給付,試問: (一) 乙保險公司可否以丙之醫療費用除自負額外均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支出,中央健康保險局支出之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已由該局當然代位取得請求權,故除自負額外,丙不得再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 (二) 甲辯稱丙之醫療費用除自負額外均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支出,丙並無實際上損害,不得請求賠償,且丙就此醫療費用支出,甲 (依侵權行為法則負賠償責任) 、乙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負給付責任) 、中央健康保險局 (依社會保險關係負給付責任)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丙既已受中央健康保險局之給付,其債權已經消滅。甲之抗辯是否有理?
討論意見
(一) 甲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此項規定為法定代位權之規定,中央健康保險局如已經給付醫療費用,當然得代位丙向乙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丙對乙保險公司保險金請求之權利既然已經法定移轉於中央健康保險局,自不得再向乙保險公司請求。 乙說: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即規定受益人除得向強制責任險之保險人請求給付外,另得依其他保險關係請求其他保險之保險人為給付,兩者為不同之法律關係,全民健康保險亦屬汽車強制責任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何況丙亦已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其由全民健康保險受領給付,乃係基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契約關係,乙保險公司自不得以丙之醫療費用已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而免除對丙之給付責任。(二) 甲說:理由如題示甲所為抗辯。肯定說。 乙說:丙之受侵害係出於甲之侵權行為,故甲應負最終之賠償責任,而丙受領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乃係因為丙與中央健康保險局間之全民健康保險關係,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並非欲加惠於加害人甲,何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僅規定「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提供醫療給付者,本保險之保險人,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該項給付。」,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未因上開規定而遭法定移轉與中央健康保險局,故甲之抗辯不足採信。否定說。
研討結果
(一) 採甲說。 (二) 採甲說。
審查意見
(一) 採甲說。 (二) 採甲說,理由同 (一) 。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
提案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七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0 號)
參考法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28、35 條 (85.12.27)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2 條 (84.02.27) 保險法 第 53 條 (8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