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不動產第六次拍賣未拍定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公告供人應買,於六個月期間未屆滿前,債權人因有正當事由聲請延緩執行,並經執行法院准許,嗣後續行執行,上開六個月期間應如何計算?
法律問題
不動產第六次拍賣未拍定後,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公告供人應買,於六個月期間未屆滿前,債權人因有正當事由聲請延緩執行,並經執行法院准許,嗣後續行執行,上開六個月期間應如何計算?
討論意見
甲說:應重新計算六個月,亦即應再公告六個月。 乙說:應與前已經過之期間合併計算六個月。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三項。
提案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七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 第 1 號)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95、10 條 (85.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