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律師當訴訟代理人之案件,訴訟中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有無必要重提民事委任狀?
法律問題
律師當訴訟代理人之案件,訴訟中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有無必要重提民事委任狀? 研討意見:甲說:公司訴訟,應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訴訟行為,法定代理人得以公司名義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訴訟代理人係代理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茲訴訟中法定代理人變更,自應由新法定代理人重新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為訴訟行為,故應重提委任狀。 乙說: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依此規定,訴訟代理權既不因法定代理有變更而消滅,則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律師自無必要重提委任狀。
結論
採乙說
研究意見
多數採甲說。
提案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3 條 (88.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