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者,公司前積欠員工之薪資,得否認定為公司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法律問題
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者,公司前積欠員工之薪資,得否認定為公司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討論意見
甲說: (肯定說) 。公司既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則其業務應當繼續營運,且一般由原來之員工繼續工作,為使公司業務能順利繼續營運,並提昇工作士氣,前積欠之薪資,應優先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乙說: (否定說) 。公司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係指重整中所發生之債務,因為公司之財務狀況已經不正常,才會進入重整程序,此時債權人如無優先權,可能沒有人願意出售原料予公司,或僱用不到員工而不能達到繼續營運業務之目的,因此重整前所積欠員工之薪資,不得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採乙說。
研討結果
照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
公司法第三百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提案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八十九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十五 號)
參考法條
公司法 第 312 條 (89.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