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分割共有土地之訴,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者,民事執行處執行拍賣時,其拍賣之次數是否受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之限制?倘不受四次拍賣限制,拍賣底價是否無限制按二成遞減?
法律問題
分割共有土地之訴,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者,民事執行處執行拍賣時,其拍賣之次數是否受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之限制?倘不受四次拍賣限制,拍賣底價是否無限制按二成遞減?
討論意見
甲說: (肯定說)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係針對不動產拍賣而設規定,其立法意旨乃為免賤賣執行標的物,故變價分割仍應受其限制。 乙說: (否定說) 。不動產判決變價分割,其性質上係命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執行名義,僅執行程序上透過法院拍賣之方式為之,且如拍賣四次後仍未拍定時,亦無核發債權憑證之問題,故自可逕行減價拍賣至賣出為止,若債權人認有賤賣之虞,自可依法聲明承受之,故並無賤賣執行標的之問題。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採乙說,惟原討論意見乙說:「 (否定說) 」應更正為「 (肯定說) 」,且拍賣底價之酌減數額以不逾原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即二成) 為宜(參考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規定) 。另原討論意見甲說:「 (肯定說) 」,應更正為「 (否定說) 」。
研討結果
(一) 討論意見甲說之「 (肯定說) 」及乙說之「 (否定說) 」均刪除。(二) 審查意見修正為採乙說,且拍賣底價之酌減數額以不逾原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 (即二成) 為宜 (參考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規定) 。 (三) 照修正後審查意見通過。
相關法條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五條。
提案機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九十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 第十四號)
參考法條
強制執行法 第 95 條 (89.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