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私立學校為符合私立學校法規定而修改捐助章程所定之董事會組織、重要管理方法等,是否仍應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法律問題
私立學校設立登記後,原捐助章程所定關於董事會之組織、重要管理方法,係為符合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而修改,並送經教育主管機關核轉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其捐助章程係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修正,登記處於准為變更登記前,應否命其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所定法定程序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研究員意見: 按私立學校法係規範私立學校之特別法,私立學校法對私立學校之捐助章程有關組織及管理方法有特別規定者,私立學校應適用該法配合修正。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程序係針對一般財團法人規範而言,故不必再依上開法條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審查意見
一、如研究員意見。 二、(一)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之訂立,乃設立行為之法定方式 (史尚寬,民法總則釋義,一九六頁此為定論,餘引略) 。公益之財團法人,除民法一般規定外,各別不同性質之公益的財團法人,其各種法令規定,原無違反或牴觸民法規定,乃屬補充規定,不生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問題。財團法人原章程無違反民法,設立目的,其他法令規定,經准予登記後,如有發現有違反法令等或嗣後因法令修改,致原章程內容有違反法令時,即有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法院應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此必要處分得由法院代為補充 (史尚寬民法總則釋義一九七頁、二O二頁參照) 。 涛 (二)語云﹁公司之章程為公司內之憲法﹂,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如同財團法人內部憲法,且屬法定必要事項,已如前述。如因法令修改而有章程內容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即應依民法第六二條處理,不能無視違背法令之章程仍存在放任不管。現行私立學校法的規定,並無牴觸民法財團法人之一般規定,只有針對私立學校之特殊性,加以補充規定。茍私立學校法施行後,法院誤未審查章程內容有違反私立學校法之違背法令誤准予登記,抑或私立學校法施行前准予登記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原未違反法令規定之章程,有違反私立學校法者,均應依民法第六二、六三條規定變更章程。原擬研究意見,以為私立學校法為民法之特別法,捐助章程無庸法院補充,無異任由違背法令之捐助章程繼續存在。
研討結論
私立學校為財團法人,屬他律法人,其捐助章程之變更仍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座談機關
司法院第三期登記業務研究會 (司法院第三期登記業務研究會法律問題 第一則)
參考法條
民法 第 62、63 條 (91.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