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於同一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原審法院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補費之裁定均有不當,應為如何之裁定?
法律問題
第一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於同一裁定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原審法院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補費之裁定均有不當,應為如何之裁定?
討論意見
甲說:廢棄原裁定全部。 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意思表示係依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後而徵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有不當,致影響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縱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抗告法院如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有誤時,仍應廢棄原裁定全部,由原法院另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正確訴訟標的價額據以核算裁判費,重行裁定命當事人補正。 乙說:廢棄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法院命原告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因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83 條規定,不得抗告。故抗告法院如認原審法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僅得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
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既在同一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據以計算裁判費金額並命繳納,具有不可分性,已非屬單純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應認全部得抗告,既有不當,自應全部廢棄。縱認實質上有二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 條之 1準用第 438 條規定,補費裁定部分,似得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採甲說。
研討結果
(一) 審查意見第 4 行第 2 句以下「縱認實質上...採甲說。」均刪除。 (二) 討論意見甲說理由均刪除。 (三) 修正後之審查意見改列為甲說。 (四) 經付表決結果:實到 69 人,採甲說 58 票,採乙說 6 票。
提案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7 號)
參考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7-1、483 條 (92.06.25)